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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Lv92   
就【2020】辽0804民诉前调2340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的意见如下     站外
就【2020】辽0804民诉前调2340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的意见如下; 1从一审到二审原告没有见过被告的任何证据材料。 2从一审到二审原告要求和申请的庭审直播都没有【我们认为是为了逃避监督】 3就事实与证据,首先被告出具的加盖黑龙江省北安市首钢庆华工具厂破产清算组公章的公告,与我们企业辽宁省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庆华东方工具厂。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没有关联性。既然没有关联性就更不存在合法性及真实性。判决结果从何而来不得而知。 3辽宁省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庆华东方工具厂,是我们全体员工每人集资一万元,于2001年经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55条,【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还有本企业的工商挡案。 4即使是破产也需要本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按照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实施,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为此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是关系案,人情案,滥用职权,还是以权谋私。只能由职能部门调查认定。总之判决结果,问题重重,疑点重重,驴唇不对马嘴。 意见反馈案件当事人;刘长君身份证号码【232602196403140014】联系电话13940715531 ;郝长久,联系电话1320417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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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被阅读了254次  楼主 2024-02-29 1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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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就【2020】辽0804民诉前调2340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的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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